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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事)例

时间: 2018-06-20 14:52 来源: 中国妇女报 作者: 王春霞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突出展示了检察机关立足“捕、诉、监、防”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做法。

  依法惩治利用儿童犯罪 督促异地职能部门落实监护职责

  2016年,眭某等三人至上海、湖南、贵州等地,组织并指使何某某(女,8岁)、汪某某(女,7岁)等儿童窃取商店内手机等财物。上海青浦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眭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17年9月,法院分别判处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发现,儿童何某某多次因偷盗行为被遣返原籍,但父母仍将其送回犯罪团伙;儿童汪某某的父亲向其传授犯罪手法,母亲多次带其实施盗窃犯罪。两名儿童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任由孩子被利用甚至直接带其实施犯罪,情节严重,检察机关遂向该两名儿童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

  2017年9月,该县社会救助站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法院依法撤销汪某某父母及何某某父母的监护权,并分别为汪某某、何某某指定了监护人。其后,上海检察机关继续保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关注汪某某与何某某的被监护状况。

  □ 典型意义

  “两怀妇女”(怀孕及怀抱婴儿的妇女的俗称)利用低龄儿童实施盗窃等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实践中此类犯罪存在调查取证难、适用强制措施难、易复发、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基于两名儿童的父母已不适宜也不可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事实,通过督促异地职能部门剥夺监护权,实现犯罪地与儿童居住地跨区域协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跨部门配合,解决了外流犯罪整治难、儿童保护配合弱的问题,有效衔接了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为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提供了有益借鉴。

  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犯罪 督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2017年5月,陈某在未与外出务工的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4个年幼的孩子遗弃家中,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4名儿童仅能通过向他人索要粮食、捡垃圾卖钱、依靠政府和学校的资助维持生计。

  贵州省某地检察机关在联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专项行动中发现此案。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办案中,及时联系孩子母亲回乡照看孩子,开展司法救助为4名儿童申请司法救助金4万元,并监督乡政府落实被害人低保及入学保障等问题。陈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在家乡就近寻找工作,履行起监护职责,目前4名儿童学习生活正常,心理状况良好。检察机关对4名儿童后续情况持续予以跟踪关注。

  □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留守儿童成为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因缺乏有效监护,得不到关爱,儿童保护出现不少问题,尤其在中西部个别地区问题较为突出,有的甚至出现儿童被伤害、致死等极端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聚焦留守儿童,通过办案震慑遗弃犯罪,促使在外打工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加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权益维护和关爱救助,传递司法温情,有效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横向联动 跨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2017年,湖北省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某强奸两名亲生女儿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本案案发后,高某的3个未成年子女先后前去广东投奔母亲。

  为有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消除本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2018年1月26日,湖北检察机关书面委托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开展异地救助帮扶工作。受委托检察机关立即走访被害人,了解其当前生活状况和迫切需求,联合“点亮心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建救助团队,对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针对被害人无学可上的困境,检察机关为弟弟联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为姐姐联系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并联系做好学费减免工作。

  目前,被害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状态良好,逐步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员流动性大,未成年被害人需要异地救助的情况日益增多。各地检察机关加强联系配合,主动而为,跨省横向联动,在依法履行司法保护的同时,注意引入社会专业力量,链接各方面资源,多元化做好异地救助工作,为破解未成年被害人异地救助难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及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2017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本案系医院医生在接诊治疗时怀疑女孩遭性侵害而报案案发的。

  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固定证据不及时等问题,2018年4月,浙江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在医治过程中应及时记录、评估和保存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迅速审查,并向检察机关通报是否立案、证据收集情况、侦查进展、处理结果等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敏感案件提前派员介入侦查,并加强立案监督力度。

  《意见》要求建立联系人制度,畅通联系渠道;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奖励表彰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

  □ 典型意义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着犯罪隐秘发现难、客观证据易灭失、被害人救助保护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实践中,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一般会到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具备第一时间获得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

  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犯罪、固定证据,提升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性,有助于第一时间开展保护救助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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