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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伞”

时间: 2019-10-23 08:40 来源: 中国妇女报 作者: 王春霞 点击:
    ● 拟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 拟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 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10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何毅亭表示,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何毅亭说,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这些问题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
 
    “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何毅亭说。
 
    对于防欺凌、防性侵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修订草案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第54条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同时,修订草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关于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第128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第3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预防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为了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修订草案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突出家庭教育,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何毅亭介绍,修订草案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修订草案第14条具体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的9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修订草案第15条具体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12类行为,包括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放任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或者沉迷网络,放任未成年人接触违法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违法处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修订草案第117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况,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判令中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
 
    修订草案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
 
    按照修订草案第39条的规定,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部队等开发自身优质教育资源,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第40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41条规定,大型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童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4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修订草案对上述规定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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