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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时间: 2021-01-21 09:21 来源: 中国妇女报 作者: 王春霞 点击:
       家庭教育法草案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先后有36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12件,要求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2020年以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全国妇联提交的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草案贯穿立德树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注重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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