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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
 
    1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的家庭教育法十分必要、非常重要。家庭教育法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指出,家庭教育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安宁,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制定家庭教育法非常必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提出立德树人的要求,为家庭教育及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联动全国妇联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草案。
 
    沈跃跃表示总体上赞成草案。她指出,草案坚持立德树人正确方向,针对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充分吸收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措施,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根本任务、基本原则等,规定了父母、政府、学校、社会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操作性强,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草案。
 
    沈跃跃提出了几条具体修改建议:
 
    ——建议第6条第2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建议第19条第3项修改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安全教育,保证营养均衡”。
 
    ——建议第2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或者推动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妇女联合会负责指导其日常工作”。主要考虑这样表述更具操作性。目前已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多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妇联组织负责指导。
 
    ——建议第37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有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建议第43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社会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草案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
 
    邓丽委员建议,在第16条“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之后加上“不得放弃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邓丽认为,大量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很多确实有一定压力,但不足以作为不履行家长责任的理由。一部分年轻爸爸妈妈只生不养,孩子交给老人后不教不管,长期不联系、不沟通,不尽父母责任。针对这个现象和问题,要更加强化家长的法定责任。
 
    草案第19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家长提供了家庭教育内容的指引。邓丽认为,这是一个新的表述,根据德智体美劳的“五育”逻辑,每一方面写了一条。从家庭教育来说,应当更好地突出家庭教育的特点,以做人的教育、生活的教育为主。建议第19条再进一步完善。
 
    草案第27条对有特殊需求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出了规定。邓丽建议,将第27条为特殊需求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统筹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同时,应明确“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和专业服务”。第27条增加一款,“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等,可结合实际面向有特殊需求的家庭,依法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邓丽进一步解释,特殊困境家庭的种类和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比如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涉及民政部,强制戒毒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涉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希望第27条根据现实情况,多部门参与。实践中各地各相关单位包括一些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多年来配合政府向特殊家庭开展家庭支持和家教服务,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草案在总则中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的工作职责作了原则性的表述,邓丽建议,在第28条增加一款,规定妇联的具体职责,“妇女联合会应当积极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通过社区家长学校等多种渠道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是公事,不是私事,是国家行为,因为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丛斌委员说,因此国家要有投入、国家要有保障。应为家庭教育主体提供时间保障、能力保障、精力保障,更重要的是提供经济保障。
 
    王砚蒙委员说,草案中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教育往往被认为是妈妈或者奶奶、姥姥的事情,应在草案中多加入社会性别的视角,或者更明确地规定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鼓励和促进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对于当代女性来说,家庭和事业双重角色所带来的紧张和冲突已经影响到了结婚的意愿、生育的意愿,以及家庭的和谐稳定。”王砚蒙说,家庭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父亲和母亲都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的。
 
    王砚蒙建议,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法的指引和教育的作用,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引导男性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提高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意识,促使父亲和母亲一道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同时,还应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促使父亲角色回归家庭的策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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