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网上家长学校官网! 官方微信
用户名:
密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家教动态 > 国家新闻 >

未保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之十

时间: 2020-11-24 08:40 来源: 全国网上家长学校 作者: 佟丽华 点击:
    强化法律责任,让未保法长出“牙齿”
 
    在2004年给团中央写的未保法修订调研报告中我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这部法律更象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可以说该法没有单独制定任何一项处罚措施。在‘法律责任’一章共有9条,全部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一旦没有了处罚措施,执行与否要依赖人们的自觉,那么法律的作用就等同于道德。”其实不仅是未保法,我国保护妇女、老年人权益等社会领域的立法,都存在上述问题。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我在列席四中全会期间当着中央领导的面批评立法质量时主要举的例子。但这次未保法修订,颠覆了社会法领域的这一传统,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了很多罚则,使这部法律有了力量,“长出了牙齿”。
 
    以我一直关注的烟草对未成年人伤害问题为例,考虑到世界各国都日益关注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本次未保法明确本法所指“烟”包含了电子烟,这是保障孩子远离电子烟伤害的重大立法发展,增加规定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增加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这些规定都非常好,但违反了上述规定怎么办呢?2006年未保法修订增加了有关控烟的两个条款,但由于法律责任规定得笼统模糊,所以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本次未保法“法律责任”部分在两条具体规定了执法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售烟给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19年11月4日,人民网一篇《人民直击:卖给孩子们的电子烟》,揭露了线上线下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乱象。而在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针对违反法律的互联网企业,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说,本次法律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所增加的相关规定,必将有效督促社会各界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部法律修订取得如此重大的成果,凝聚了很多人尤其是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官员的心血,我见证了他们利用晚上、节假日加班加点、精益求精的过程。有时就一个条款、几个文字的表述,就长时间多次讨论、打磨。这对他们来说不再仅是一份工作,而成为了一项事业。在10月17日下午司法部、中央电视台牵头,中政委、全国人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参与的“年度法治人物”评委讨论会上,我特别提出了应该对这些官员给以充分肯定的意见。我参与了超过百部立法政策的讨论,立法政策制定者并不都是认真负责的。为本次全国人大未保法的立法官员喝彩,是希望更多主导立法政策的官员勇于担负责任。
 
    当然,这部法律还有很多其他的亮点,也还有很多不足。有人说缺憾是一种美,我并不赞同。我认为缺憾就是缺憾,历史总是存在缺憾的,缺憾是我们未来工作的动力。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未来我们不仅需要更好地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也希望各省及时修订本地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让地方立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个家庭的福祉、关系到国家以及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见证、参与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政策改革的进程,也算是人生的一大幸事。
 
    (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评论
分享按钮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