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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部门发文:深化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康教融合工作

时间: 2022-03-10 13:39 来源: 山东教育发布 作者: admin 点击:

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是社会中最弱势群体之一。依法保障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重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康复权利,是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大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康教融合机制,切实保障重残儿童教育和康复权利,山东8部门出台文件深化重度残残疾儿童康教融合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

  充分考虑重度残疾类别多样性、教育与康复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通过深化康教融合,实现儿童教育、康复、福利、医疗等机构资源进一步整合优化,完善特殊教育资源网络,提高特教教师、专业医疗和康复等人员素质水平和康教融合能力,构建合理教育与康复安置模式,努力将教育与康复服务覆盖到所有重残儿童,保障重残儿童最大程度地融入社会生活。

  二、拓展机构功能

  (一)支持医疗、福利、康复等机构实施特殊教育。以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养护)为主的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附设特殊教育部(班),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承担特殊教育的中小学统一学籍管理;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建立学籍。上述附设特殊教育部(班)和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师资配备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

  (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特教部(班)积极开展定点康复服务。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有特教部(班)的普通中小学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要求配备相应医疗、康复人员及设施设备,积极推进康教结合工作。残联组织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有特教部(班)的普通中小学开展定点康复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给予康复救助经费补助,专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支出,并加强康复救助项目监管。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

  三、 做好上门服务

  (一)联合开展上门服务。对于因不具备入校学习能力而居家生活或者长期在专业机构进行康复的适龄重残儿童,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联合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与康复方案。对于居家生活的,教育部门要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安排医疗和康复机构通过上门服务、远程医疗、家庭医生签约、远程康复指导等方式提供康复服务,针对适龄重残儿童健康状况和康复需求提供相应服务,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在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专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治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学校进行集中送教指导,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送教216课时以上。上门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可以联合开展,也可轮流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更加富有仁爱之心和责任心的优秀教师和医疗、康复人员,承担康教融合上门服务工作,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教育部门要做好送教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将福利、医疗、康复等机构特殊教育部(班)的特教教师纳入培训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送医人员培训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送教教师进行康复知识培训。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定点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将送康上门的康复专业人员一并纳入培训计划。

  (三)落实工作经费。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送教(医、康)上门服务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开展上门服务的事业单位要优化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在内部收入分配时向送教(医、康)人员倾斜。落实送教人员必要的交通补助。省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统筹利用中央、省有关资金支持送教(医、康)上门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对康教融合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重残儿童教育与康复服务保障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康教融合推进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康教融合工作格局。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康教融合工作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重残儿童的康复和教育需求。

  (二)夯实部门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医疗、福利、康复等机构申办特殊教育的审批认定工作;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做好对相关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质量指导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医疗康复机构的监管;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工作,做好对康复救助项目的监管,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康复机构建立完善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和运行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编制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特殊教育投入,落实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和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政策的指导和监督。

  (三)整合专业力量。发挥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作用,成立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人员构成的专家团队,对残疾儿童健康状况及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整体设计康教融合实施方案,开展成效评价,让每一名残疾儿童均能获得适宜的教育与康复训练。打通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相关培训通道,鼓励支持特教教师和康复师跨专业进修学习。

  (四)加大监管力度。市、县教育部门要联合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加强对重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级主管部门每年要分别组织具有办学资质的医疗、福利、康复等机构和具有定点康复机构资质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部(班),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各相关机构和学校要不断创新康教融合方式方法,认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适合重残儿童教育与康复的规律、途径和方法,确保适龄的重残儿童都能接受适宜的教育与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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